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園網站

:::

公文轉知-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訂餐及午餐費付款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衛環字第1140256723號

主旨:有關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訂餐及午餐費付款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3年度新北市族語教學意見交流座談會會議意見列管事項、新北市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服務午餐採購契約書範本及新北市所屬學校午餐委外辦理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二、學校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老師午餐用餐,建議納入教職員工訂餐模式,調查前開老師用餐意願,另為提供團膳業者統計數量,請配合每月提供(依午餐契約訂購數量變更期限至少2個工作日前提供增減),並以先付費再用餐為原則。
三、依據「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午餐收費規範,以按月收取為原則,倘為民辦民營及公辦民營廠商供應午餐之學校,併請留意契約付款期程,勿拖延繳款時間。
四、另依本市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服務午餐採購契約書範本第9條第2款及本市所屬學校午餐委外辦理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每月付款1次,乙方(廠商)於契約規定每月□日前(未填者為5日),將前月實際訂購之金額,開立發票或收據(其他經甲方要求應配合提供相關訂購人數明細總表等文件)送交甲方(學校),甲方收受核對無誤後,依規定於□日(未填者為5日)內1次付款(甲方如遇部分款項未收齊者,仍應依前揭期限付款,但得就未收齊款項與乙方書面核對金額無誤後,另行約定付款日期)…。前開條款內容已明訂契約內;倘學校未收齊,仍應先行支付已收到部分款項,並另定未收齊款項付款日期,請各校確實依契約所訂午餐付款期程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