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壹、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及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貳、目的:
一、訂定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鑑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實施方式,以為學校訂定計畫及辦理依據。
二、協助資優生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優勢能力及學習需求,選擇適當學習領域(科目) 彈性縮短修業年限,幫助充分運用學習時間。
參、 辦理對象:
就讀本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經本府或他縣市政府鑑輔會 鑑定具資賦優
異資格之在學學生。未具資優資格者,須經本府鑑輔會鑑定通過。
肆、 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學習領域(科目)。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